【轉知】教育部「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之具教職及學生身分被害者名譽回復處理原則」宣傳資訊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5 年 8 月 25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50075843A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為彌補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致使原具教師或學生身分者被迫中斷教職生涯或學業未竟之缺憾,特訂定旨揭處理原則。
三、已依規定獲得國家賠(補)償及平復之被害者或其家屬,如有回復教職及學生身分名譽之需求,可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向教育部專案窗口辦理:
1.專案電子郵件:TJE@mail.moe.gov.tw
2.辦理項目:頒發證書、舉行名譽回復儀式,並協助學校修正校史及文書檔案等。
四、旨揭宣傳單張電子檔如附件,請自行下載參閱。
二、教育部為彌補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致使原具教師或學生身分者被迫中斷教職生涯或學業未竟之缺憾,特訂定旨揭處理原則。
三、已依規定獲得國家賠(補)償及平復之被害者或其家屬,如有回復教職及學生身分名譽之需求,可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向教育部專案窗口辦理:
1.專案電子郵件:TJE@mail.moe.gov.tw
2.辦理項目:頒發證書、舉行名譽回復儀式,並協助學校修正校史及文書檔案等。
四、旨揭宣傳單張電子檔如附件,請自行下載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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