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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立三芝國民中學學生校內使用行動載具管理要點

新北市立三芝國民中學學生校內使用行動載具管理要點

109.07.13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

(一)100.10.26北教特字第1001411793號函

 (二) 108.06.17臺教資(四)字第1080060697號函

二、目的:

(一)減少人體對電磁波之暴露及宣導師生正確使用行動載具觀念避免影響教學和學習;

(二)有效管理學生在校使用行動載具,維護校園安全與秩序。

三、本要點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

    之終端裝置。

四、申請程序:

(一)本申請以學年度為單位(申請時間為每學期開學日起四週內)由家長簽署同意書及行

      動載具申請書後,陳請導師及學務處同意後使用。如有特殊狀況另案處理。

    (二)學期中如遇需要申請使用行動載具,需經由導師、家長同意,並向學務處提出申請

          後即刻生效。

五、使用時間:校內禁用行動載具,行動載具可以使用的二個時段分為:

    (一)早上進校門前。

    (二)放學出校門後。

六、管理方式:

  (一)申請人須自負損壞責任,到校後將行動載具繳交給導師或導師指定協助之同學,收齊後統一拿到學務處內的手機櫃內存放。如未依規定辦理,視同違規,依本要點第六點處理。   

(二)上課期間,家長臨時有事需要聯絡同學時,請一律打電話到學務處(電話為2636-2004轉16、17 )或導師辦公室(25、26、27),由各處室接到家長來電後,通知同學。

七、違規處置:

  (一)申請人違反上述使用規定者,依情節輕重懲處如下:

     1、第一次違反規定者為警告1次,行動載具由學務處代為保管1週後,家長親自領回。

     2、第二次違反規定者記警告2次,行動載具由學務處代為保管1個月後,家長親自

             領回。

       3、第三次違反規定者記小過1次,行動載具由學務處代為保管至該學期結束後,家長親自領回,並取消下學期申請資格。

     4、累犯三次以上者,其後每再違反一次,皆為記小過處分,行動載具由學務處代為保管至該學期結束,家長親自領回,並取消下學年申請資格。

          5、若未經申請而攜帶至校,則記小過1次,行動載具由學務處代為保管至該學期結束後,家長親自領回,並取消下學年申請資格。

    (二)利用行動載具做為聚眾滋事之聯繫工具者,記大過以上處分。

(三)其他未按規定攜帶及使用行動載具者(例如:偷拍、錄音、上網、打電動、聽音樂…等等),依違規情節輕重,給予記警告1次以上處分。

八、本管理要點經導師會議討論通過,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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