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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3點及第5點,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

轉知行政院函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3點及第5點,詳請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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